

Finance and Business Lecture of Shandong Business College
第八讲 2019年4月16日
信托法修改与财富管理法治
主讲人:倪受彬
主讲人介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美国杜克大学访问教授、上海市曙光学者、浦江人才。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常务理事、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本期内容:
一、我国信托法法律体系及现状
(一)信托法属于民商法中的财产法。
(二)《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慈善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二、财富管理的具体规范体系
(一)中国证监会系统
1.证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定向细则》2012年10月18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的通知》(2012年10月26日)
2.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公募+私募证投):《证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基金全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从专户到全资子公司
4.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二)保监会系统
1.保险公司:《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7月16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12年10月12日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法》(2004年4月21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10月22日)。
一、银监会系统:
(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2年12月,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基金管理试点。
(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三)托管人:与管理人约定,为其提供资产保管、净值计算、投资清算、投资监控、托管报告、全面信息服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后台服务外包)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原来由商业银行垄断,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一、我国信托法修改之必要
(一)与代理等民事财产制度应有效区分:双重所有权之构建。
(二)主体监管与监管套利
(三)信托财产登记等基础制度之缺失;
(四)信托税收“管道理论”及慈善信托特种税收之立法。
三、财富管理相关概念与信托(业)法
财富管理(WM)、委托理财、大资管、资产管理(AM)、集合信托、私人银行、投资顾问
信托与OPM,合伙型(有限合伙)、信托型(基金和其他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型(与普通公司的区别)
信托是各国财富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四、中国资产管理业兴起的背景和功能
(一)财富增长和保值、增值。
(二)投资的复杂程度提高与专业管理人员的出现。
(三)金融市场的抑制(利率管制)与自由化。
(四)混业趋势:从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服务开始。
(五)从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股权投资);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减少系统性风险。增加多元融资渠道,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五、资产管理的四个阶段
募:(公募、私募、合格投资者、穿透。
投:交易所市场证券、PE、VC、贵金属、货币市场、债权(地方融资平台项目)、股权与债权结合产品(债转股、股转债)、证券化产品(ABS、ABN)。
管:(财产积极管理、事务管理、共同管理、投资顾问、托管)
退:(回购、交易所、互换、出售、转换)、境内、境外、外资和跨境交易规定、资本项下外汇问题)“刚性兑付问题”与受托人的有限责任。
风控:内控(项目选择、止损)、外部监管(资本金管理、负债管理)、增信、保险、回购,结构化)
六、资产管理的过程和风控
(一)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交易)
(二)公募和私募(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适当义务、人数200人)。登记或备案。自律+他律(协会)
(三)主体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合同、信托、公司、合伙)。
(四)管理人(GP+LP,全权委托、信托、董事会)的义务和责任类型。
(五)投资标的:
(六)退出(交易):合同履行(如贷款归还),转让(多层次交易平台:上市、回购、清算)。
(七)风险控制和担保:内控(项目选择、止损)、外部监管(资本金管理、负债管理)、增信、保险、回购,结构化)
一、民法分则应设立信托一章。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二、构建受托人信义义务之规范:统一受托人法------《信托业法》-------信托业特别法。
三、财富管理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统一,功能监管、标准化受益权作为证券进入二级市场流通。
四、在界定责任的基础上,发挥投资顾问、经纪人、销售商、托管人、评级机构、增信机制在受托资产管理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宣传报道:
4月16日下午,“财商讲座”第八讲暨“财富管理与金融法治讲堂”第二讲在学术会堂成功举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倪受彬教授担任主讲嘉宾,金融学院及法学院全体教师、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共计300余人参加了讲座。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张献勇主持。倪受彬以“信托法修改与财富管理法治”为主题,从信托的含义出发,结合国内外具体案例,阐释了信托法对财富管理的重要意义,重点分析了我国财富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指出信托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信托法修改的具体建议。
讲座中,倪受彬介绍了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主要财富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指出了当前信托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阐释了从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的必要性。倪受彬结合财富管理过程中的募、投、管、退四个阶段,强调了从资产基金管理、负债管理、增信、保险、回购及结构化等方面加强监管的重要性。倪受彬强调,财富管理要以信托法为基础加强统一监管、过程监管,当前应尽快启动信托法修改,既有助于我国财富管理业的健康发展,又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法治体系。讲座中,倪受彬充分肯定了我校确立的财富管理特色建设,表示将会继续支持我校举办财富管理系列活动。倪受彬还建议广大同学了解信托法修改与财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有效融合,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提升自己的财商。此次讲座由金融学院和法学院联合主办,金融学院财富管理研习社和法学院财富管理研习社共同承办。金融学院和法学院秉承“既各自为战,又协同作战”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财富管理特色建设的新途径,打造财商教育活动品牌,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共同为建设有财富管理特色的开放式高水平财经类大学努力奋斗。
活动照片:

老师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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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资紫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