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项纪律”解析|政治纪律⑤
作者: 2024-05-28

 

【条例原文】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说】

 

〔是什么〕本条是关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的处分规定。

 

〔能干什么〕党员应增强政治意识、强化组织观念,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切实遵循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要求,对于超出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请示的必须请示。

 

〔不能干什么〕党员对于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不能想报告就报告、不想报告就不报告,遮遮掩掩、语焉不详;不能搞选择性报告,隐瞒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软约束。

 

【模拟案例】

 

“五一”假期期间,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蛮横执法,与来该县旅游的多名游客发生冲突,并将导游带回局里进行询问。因言语不和,多名工作人员对导游“拳打脚踢”,造成其全身多处挫伤。该局副局长张某(中共党员),作为事发当日的值班领导,第一时间获悉该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向组织汇报,致使该突发事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经网络传播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张某被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原文】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说】

 

〔是什么〕本条是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

 

〔能干什么〕各级党组织、党员应当深刻认识巡视巡察工作的政治意义,支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不能干什么〕被巡视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能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不能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巡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能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能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不能对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等等。

 

【模拟案例】

 

某市委巡察组在对市民政局巡察期间,要求该局向巡察组提供会议记录、财务账簿等资料。该局党组书记季某为隐瞒该局工作不到位问题,指使工作人员伪造会议记录、篡改财务资料,并以种种理由拖延提报时间。后季某被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原文】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包庇同案人员;

 

()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解说】

 

〔是什么〕本条是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规定。

 

〔能干什么〕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要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协助查清违纪事实。

 

〔不能干什么〕党员不能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不能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不能包庇同案人员;不能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不能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模拟案例】

 

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为掩盖自身违纪违法问题,与私营企业主邱某某等人串通,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甚至还进行模拟审讯演练,并编造虚假投资协议、虚假资金账目,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后张某被给予党纪处分。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