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说】
〔是什么〕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党聚众活动和为其提供支持行为,以及未经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能干什么〕党员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重大方针政策,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要经组织批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
〔不能干什么〕党员不能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能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不能为上述活动提供信息、资料、场地等方面的支持;未经组织批准不能参加任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模拟案例】
某高校教授殷某(非中共党员),受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影响,经常借学术研究为名,以组织讲座、座谈会的方式,反对党的基本路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该校党员干部李某,对殷某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抵制,还多次参加殷某举办的上述讲座、座谈会。后李某被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原文】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说】
〔是什么〕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等组织行为的处分规定。
〔能干什么〕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对一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均应予以抵制和反对,并进行坚决斗争。
〔不能干什么〕党员不能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模拟案例】
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刘某(中共党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怂恿并接受资助,归国后在国内成立“国际民主发展联合会”,自任会长并积极发展会员,伙同他人研究制定反动政治纲领。后刘某被开除党籍。
【条例原文】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说】
〔是什么〕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行为的处分规定。
〔能干什么〕党员必须保持坚定的政治信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刻认识邪教组织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本质,自觉加以抵制防范。
〔不能干什么〕党员不能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不能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会道门”,主要是指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会门、道门等秘密结社组织。“邪教组织”,主要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组织。)
【模拟案例】
某村党员赵某,在他人的蛊惑下,交纳会费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入会后,赵某参与制作“全能神”宣传画册、标语等,并向周边村居散发、张贴,散布世界末日谣言,鼓吹“只有信教才能得救保平安”,造成不良影响。后赵某受到党纪处分。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