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项纪律”解析|政治纪律⑦
作者: 2024-05-30

 

【条例原文】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说】

 

〔是什么〕本条是关于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行为,以及违反民族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

 

〔能干什么〕党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作斗争。

 

〔不能干什么〕党员不能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不能搞民族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能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模拟案例】

 

某村党员孙某,在某清真食品企业工作,因经常不遵守清真企业的规章制度,且屡次酒后闹事,遭到厂领导批评。孙某偏激地认为,单位的领导都是回民,故意刁难自己,决定给对方点颜色看看。想法产生后,孙某便开始实施其行动。孙某纠集一些无业人员,编写了数封含有侮辱、恐吓内容的信件,复印多份后寄给单位的回民领导和当地清真寺、回民学校等单位及个人,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后孙某被开除党籍。

 

【条例原文】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说】

 

〔是什么〕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

 

〔能干什么〕党员应当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贡献。

 

〔不能干什么〕党员不能组织、参加、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不能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模拟案例】

 

某局科员曲某(中共党员),信奉某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近年来,曲某觉得自己工作不顺,在单位得不到重用,便对组织心生怨意,经常发牢骚表达不满。在参加宗教活动时,特别是利用组织讲经、说法、举办法会等时机,多次明确发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言论,破坏民族团结。后曲某被开除党籍。

 

【条例原文】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说】

 

〔是什么〕本条是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的处理,以及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能干什么〕党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守共产党员的精神家园。

 

〔不能干什么〕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在宗教活动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不能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模拟案例】

 

某市直机关科员谭某(中共党员),在朋友带动下信奉某宗教,定期参加宗教活动。在当地拆违拆临和棚户区改造中,谭某煽动信教群众对抗政府依法动迁工作,后被开除党籍。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